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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 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办法》

发表于:2022-03-10 14:36

 

穗埔府规〔2021〕3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

创新创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引导创新创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支持的孵化器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市、区其中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不含市登记和区试点),并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第二条 【规范化】支持孵化器规范管理,提升认定级别。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三条 【品牌化】支持优秀国家级孵化器建设成为标杆性品牌孵化器,辐射带动区域孵化器集群发展。对近三年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价均达到优良级别的孵化器,利用区内闲置厂房、楼宇等建设同类孵化器,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营,并经省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按其场地租金、改造及设施购置等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处新孵化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资本化】支持孵化器完善“孵化+投资”功能,着力扶持发展投资型孵化器。鼓励孵化器通过租金入股、设备入股、货币投入等方式直接投资或引入社会机构投资在孵企业,推动孵化器运营管理模式从基础服务型转向投资服务型、赢利模式从物业租金收益型转向投资企业收益型。每直接投资一个在孵企业累计超过10万元的,在该企业在我区申报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引入社会机构每投资一个在孵企业累计超过50万元的,在该企业在我区申报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所在孵化器1万元奖励。每个孵化器每年累计获得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国际化】支持孵化器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链接全球创新创业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在孵企业对接海外市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申请我区国际合作专项扶持。对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孵化器在我区设立分支孵化机构,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后,按其场地租金、改造及设施购置等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效益化】支持孵化器培育优质科技企业。每新增一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且被区金融主管部门纳入上市清单的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器3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被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器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每个孵化器每年累计获得培育优质科技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专业化】支持孵化器聚焦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提供精准孵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通过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设施、引进专业化管理人员(团队)、与国内外专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突出专业特色,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增强专业孵化能力。以建设孵化器为由申请提升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必须建设成为专业孵化器。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专业孵化器个别项目对建筑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可由相应规划审批部门组织进行专题研究或者专家评审,根据研究或评审结果确定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第八条 【生态化】将孵化器作为我区科技创新创业体系的重要节点,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与生态。鼓励孵化器管理机构在协同开展创新创业资源招引等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创新创业相关政策研究,作为构建我区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体系的其中一环。探索在园区内设置政务服务绿色窗口。

  第九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开展相关事务性工作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以认定级别、投资在孵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企业增长率等作为主要量化指标,并结合品牌化业绩、国际化特色、专业化程度和生态化参与情况对孵化器开展年度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通过或不参加考核的区级孵化器(含区试点),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区级孵化器名单中予以剔除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达到优良级别是指国家级孵化器考核评价中被评为优秀(A类)或良好(B类);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在孵企业的年限要求以科技部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6〕31号)、《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大学生科技企业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6〕32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开科〔2018〕8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加快各类孵化器发展实施意见》(穗埔府规〔2019〕2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