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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广州市花都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2-03-14 10: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和《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1〕5号)等有关规定,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开拓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花都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培育奖励。对新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单位的加速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且当年参加火炬统计通过审核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纳入广州市培育单位的孵化载体,自动纳入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范围。

  第六条 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七条 评价奖励。建立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纳入区级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开展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档10万元,奖励名额不超过参加考核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总数的15%;第二档5万元,奖励名额不超过参加考核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总数的50%。

  第八条 培育毕业企业奖励。根据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认定数量,每培育一家毕业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家毕业企业同时符合不同级别毕业企业条件的,不重复奖励。每家孵化器年度培育毕业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投融资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本化”发展,加强孵化载体的资本驱动功能,优化孵化载体的金融生态。鼓励孵化载体通过租金入股、设备入股、货币投入等方式直接投资或引入社会机构投资在孵企业,推动孵化载体运营管理模式从基础服务型转向投资服务型、赢利模式从物业租金收益型转向投资企业收益型。

  每直接投资一家在孵企业累计10万元以上的,在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奖励。

  引入社会机构每投资一家在孵企业累计50万元以上的,在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所在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

  每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投融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场地改造建设补贴。鼓励对利用率低的写字楼、旧厂房和闲置厂房进行功能转化和盘活,打造创新创业标杆孵化载体,推动产业人才发展。

  场地改造项目在获得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后,按建设(包括建筑物修建、建筑装修、园区双创环境提升等投入)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比例给予一次性事后补贴。每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承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补贴。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承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高端论坛和行业峰会等重大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和效果等情况,且支出费用(扣减政府财政资助部分)20万元以上的,经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实际发生总额(扣减政府财政资助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30%比例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补贴3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依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因违法经营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违反承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获取扶持资格,已经发放扶持资金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资金,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表示“以上”“不超过”“最高”的均含本数,所涉及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十五条 鉴于资金拨付的延后性,凡发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奖励扶持,可在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1日印发